发布日期:2017-01-07 10:42:17 来源:江淮机电网 编辑:王杰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发改委获悉,广东省发布《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按照规划,“十三五”期间广东省将投540亿元建充电设施,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约1490座、分散式充电桩约35万个。按照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
以下是政策原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粤发改能电〔2016〕63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履行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协调加快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直有关单位积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广东电网公司等电网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做好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和全省统一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等工作。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30日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有力推动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截至⒛15年底,我省拥有各类民用汽车约1468万辆,其中电动汽车约4.3万辆,主要位于珠三角地区;已建成充电站⒛8座,其中公交车充换电站187座、出租车充换电站45座、城市公共充电站12座、城际快充站4座;已建成分散式充电桩(不含充电站站内桩,下同)2.26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0.4万个、内部专用充电桩0.59万个、私人充电桩1.26万个,已建成充电站和充电桩主要分布在珠三角地区,充换电站投资主体主要为公共汽车、客运汽车、出租车运营和物流环卫企业等,充电桩投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事业单位、电网企业等,私人充电桩多为电动汽车用户自行投资安装。
从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情况来看,当前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发展不协调。充电基础设施规模与密度仍不能满足电动汽车出行基本需求,且由于布局不合理、通用性较差,导致部分充电设施利用率不高。二是建设制约因素多。建设用地难的问题普遍存在,涉及利益主体多,协调难度大;居民小区的大量老旧或非专用停车位不具各安装条件。此外,还涉及公共电网、用户侧电力设施、道路管线改造及施工运行安全保障等问题。三是成熟商业模式未形成。公共充电服务领域的商业模式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充电服务企业普遍亏损,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四是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技术发展尚不成熟。续驶里程短、充电时间长仍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瓶颈问题,充电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设管理难度。
二、需求预测
(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预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提出的全省电动汽车发展目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急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提出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要求,预计到2020年,全省纯电动公交车占全部公交车比例超65%,其中珠三角地区占比超75%;全省私人电动乘用车达到20万辆。从2016年开始,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2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公共服务领域更新或新增的车辆中,纯电动车比例不得低于3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省本级及珠三角地区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纯电动汽车占当年配各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95%。
(二)充电设施需求预测
在公共服务领域,公交车充换电站按桩车比不低于1:4配置,出租车充换电站按桩车比不低于1:10配置,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充电站按桩车比不低于1:2.5配置,公共充电站与公共充电桩按桩车比不低于1:2.5配置。在专用领域,公共机构、私人专用充电桩均按桩车比1:1配置。预计至2020年底,全省建成充电站约1490座,站外分散式充电桩约35万个。
(三)投资规模测算及实施效果
2016-2020年充电设施建设总投资估算约540亿元(包括设各、基建投资和征地补偿费用),预计可拉动动力电池产值约绲420亿元、电动汽车产值约”420亿元。全省电动汽车每年充电电量超过2200亿千瓦时,节约替代燃油超过31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超过140万吨。
三、配置原则
——适度超前。按照“车桩联动、桩站先行”模式,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电设施总体服务能力满足全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需求。
——合理布局。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导向,根据不同类型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分类合理布局充电设施,以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导,加快推进驻车地充电设施建设;在公共停车场、商业、公建配套、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地推进公用充电设施建设,构建充电设施建设网络,基本覆盖车辆日常行驶区域,确保车辆在行驶范围内能及时快速充电。
——区域差别。立足全省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的差异,珠三角地区9市作为充电设施加快发展地区,粤东西北地区12市作为充电设施推广地区。
四、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建成集中式充电站约1490座,包括:公交车充电站590座、出租车充电站170座、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充电站300座、公共充电站330座、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城际快充站100座;建成分散式充电桩约35万个,包括:公共机构专用充电桩约7万个、公共充电桩约8万个,私人乘用车专用充电桩约⒛万个,满足全省约41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实现电动汽车“走遍珠三角,通达各地市”。
充电设施基本覆盖珠三角地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5、城市核心区服务半径不超过0.9千米;粤东西北地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城市核心区服务半径不超过2千米。以高速公路网为基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充电网络通过城际快速充电站从珠三角地区辐射至粤东西北地区,形成京港澳G4(韶关-广州-珠海)、沈海G15(潮州ˉ广州-湛江)、广昆高速G80(广州-云浮)、长深高速G25(深圳-梅州)“一纵一横两辐射”充电干线,充电网络连通各地市及周边省份。
(二)分阶段目标。
1、2016-2018年示范阶段。在珠三角地区重点建设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优先在公交站场、出租车站场、大型商城、超市、文体场馆、工业园区、风景区等选取具有示范作用的公共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引导市场消费,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充电服务覆盖区域超过60%;在粤东西北地区重点建设公交专用充电站示范点,充电服务覆盖区域超过30%。
2、2019-2020年推广阶段。充电服务向商业化推广,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充电网络全面形成,充电设施基本满足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充电服务基本覆盖珠三角地区,粤东西北地区覆盖区域超过60%。
五、加快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以公交及出租站场、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内部停车场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快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一)重点推动公共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适应珠三角地区公交电动化需求,鼓励公共汽车企业等在公交站场建设专用充电站,满足电动公共汽车日常运行的需求。公共汽车充电设施以大容量直流充电为主,换电为辅。2016-2020年,全省新建公交车充电站405座。珠三角各地市公交充电站数量实现到2018年底比2015年增长一倍;粤东西北各地市积极推进公交充电站工程建设。
(二)着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企业在自有停车站场建设充电站,满足企业自身电动汽车发展的需求。出租车充电站与专用车充电站均以建设直流快充桩为主。2016-2020年,全省新建出租车充电站125座、物流环卫等专用车充电站251座。
(三)加快促进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用户,优先结合停车位建设充电桩,保证私人充电桩建设与电动私家车推广同步开展。私人充电桩以建设交流慢充桩为主。2016-2020年,全省新建私人充电桩约18.7万个。
(四)积极开展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具各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各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合理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供电企业依托变电站、营业厅建设充电设施。公共机构内部以建设交流慢充桩为主。2016-2020年,全省新建公共机构专用充电桩约6.8万个;2016-2018年,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和电网公司各品牌类营业厅、功能类营业厅、办公大楼完成内部停车场充电桩的配建。
(五)加快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按照从城市中心到边缘、优先发展区域到一般区域的步骤,逐步增加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分布密度。推广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公共充电站以建设直流快充桩为主,分散式公共充电桩的直流快充桩、交流慢充桩按 1:4的比例配置。结合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fP+R)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开展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具各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快充站。在广州、深圳等市开展停车充电一体化建设运营试点,鼓励电网企业或其他充电服务企业参与建设运营。对于无固定停车位的居民用户,鼓励相关企业通过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的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2016-2020年,全省新建公共充电站319座、公共充电桩约8万个。2016-2018年,各地市在城市核心区大型商场、文体场馆及驻车换乘C+R)的配套停车场基本完成充电设施的配建。
(六)大力推进城际快充网络建设。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网络,逐步实现充换电设施覆盖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优先推进珠三角区域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并实现区域间互联;适时推进粤东西北主干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建设。2016-2020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城际快充站100座。2016-2018年,基本建成“一纵一横两辐射”的高速公路充电网络。
六、完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支撑体系建设
(一)构建充电智能月艮务平台。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的能量和信`急互动,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运营效率,提高智能化水平。
(二)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加强相应配套电网建设,满足充电基础设施供电需求。2016-2020年全省新建充电站主要以1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套配电变压器容量合计新增约338万千伏安;分散式充电桩直接接入低压配电网,用电容量合计新增约321万千伏安。重点对公交站场、大型居民小区、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工业园区等场所的供电设施进行摸查,改造升级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
(三)推进充电标准化工作。按照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等相关标准,开展已有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推动不同厂商充电设各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之间的兼容互通。进一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标准,加强管理规范。及时制订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标准,明确防火安全要求。加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的道路交通标识体系和规范。
(四)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进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换电技术及装各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电池梯次利用、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桩群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
七、探索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
(一)发挥电网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发挥电网企业技术实力强、规模大、运营配套衔接便利等优势,推动电网企业积极参与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企业组织成立专业公司,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在充电设施发展起步阶段率先投入,大力参与全省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站建设,在电网企业营业厅等办公地点建设专用充电桩,积极在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公用充电桩,推进城市公用充电站示范项目建设。
(二)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有效整合公交、出租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ePP)等方式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及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居住地与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支持提供充电设施查找、充电信`息咨询、充电费用电子支付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三)鼓励拓展多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用户需求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授权,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探索地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车位产权方、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参与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共享等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探索居住区整体智能充电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支持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
八、支持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指导。加强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衔接,把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电网改造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
(二)简化审批手续。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3号文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四)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3号文要求,逐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财政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对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给予必要奖补,鼓励各地市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财政激励政策。可将有关单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落实国家对充电设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权质押以及发行绿色债券等融资模式,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发展。
(五)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⒛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规定的峰谷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满足充电需求。
(六)推进示范项目建设。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积极开展各类示范项目建设,进一步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促进无人值守自助式服务、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储能设各等新技术的应用。
(七)强化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八)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等的宣传,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广东省发改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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